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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药行业这几种行为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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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施行13年以来首次修订。

01

五方面进行调整

一、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三、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另外,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即便没有直接参与,但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也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中数字平台作为新的市场主体,产生了许多新的经营模式和限制竞争现象,如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

02

处罚上限大幅度提升

对于垄断协议,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处罚是对已经达成并实施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实施所达成协议的,除以五十万以下罚款。

《草案》第五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调整,已经达成并实施协议的,即使上一年没有销售额,也可以处以五百万以下罚款;尚未实施的,可以处以三百万以下罚款。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违法的集中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其处罚金额可以达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即使没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处罚金额也可以达到五百万。

很显然,这种对处罚上限的大幅度提升,将有效地提升反垄断的威慑力,从而对相关企业形成事先的震慑。

03

小结

随着国家对企业垄断行为监管的不断完善,以下几种医药行业常见的垄断行为要小心了:

一、原材料垄断。比如,通过高出市场价好几倍的价格垄断医药原料,然后不向或高价少量的向其它药企提供原料。

二、药品生产垄断。比如,某款药明明有数款生产批文,企业私下勾连达成协议,由某一家生产。
三、价格垄断。比如,限定交易价格,或只与某固定对象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加一些‘额外’的附加条件。

四、平台垄断。比如,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开展2选1,滥用补贴开展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国内反垄断调查一般由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起,药监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结合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网上售药的政策引发微博热议,该意见稿就是终稿的几率看上去非常大,实体药店或将迎来实质性利好。